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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問題........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a85731215    時間: 2011-2-9 19:52     標題: 問題........

本帖最後由 a85731215 於 2011-2-9 20:29 編輯

下圖是阿良與阿光所簽的契約,可是卻被法官宣判此契約無效,其理由最可能為何?
A.契約沒有蓋章
B.契約未到期
C.契約違背善良風俗
D.契約沒有見證人


下圖:曾阿良欠陳阿光賭債110萬元,立下此契約為證,將於即日起半年內清償。
債務人曾阿良
債權人陳阿光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99年5月30日


PS.簽名後面都附有指印

答案C.           為甚麼是違反善良風俗?
是賭債嗎?
作者: CYWS    時間: 2011-2-10 00:18

借貸事由為「賭博」,
賭博為一違反社會規範之行為,
故本身行為違法,所導致的借貸行為,
當然會無效!
作者: 丁丁    時間: 2011-2-10 14:39

賭博本身犯法嗎?
還是說它只違背"善良風俗"?
作者: a85731215    時間: 2011-2-10 23:26


謝謝老師
作者: CYWS    時間: 2011-2-12 12:34

賭博是否犯罪?
根據《刑法》第266條:(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)
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,處一千元以下罰金。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,不在此限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式兌換籌碼處之財物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。

第267條:(常業賭博罪)
以賭博為常業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第268條:(圖利供給賭博場式聚眾賭博罪)
意圖營利,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款。
作者: 丁丁    時間: 2011-2-12 19:04

我今天查了一下
第267條好像被刪除了
作者: CYWS    時間: 2011-2-12 21:58

對  我也看到 刪除了
謝謝丁丁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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