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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
問題..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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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a85731215
時間:
2011-2-9 19:52
標題:
問題........
本帖最後由 a85731215 於 2011-2-9 20:29 編輯
下圖是阿良與阿光所簽的契約,可是卻被法官宣判此契約無效,其理由最可能為何?
A.契約沒有蓋章
B.契約未到期
C.契約違背善良風俗
D.契約沒有見證人
下圖:曾阿良欠陳阿光賭債110萬元,立下此契約為證,將於即日起半年內清償。
債務人曾阿良
債權人陳阿光
99年5月30日
PS.簽名後面都附有指印
答案C. 為甚麼是違反善良風俗?
是賭債嗎?
作者:
CYWS
時間:
2011-2-10 00:18
借貸事由為「賭博」,
賭博為一違反社會規範之行為,
故本身行為違法,所導致的借貸行為,
當然會無效!
作者:
丁丁
時間:
2011-2-10 14:39
賭博本身犯法嗎?
還是說它只違背"善良風俗"?
作者:
a85731215
時間:
2011-2-10 23:26
恩
謝謝老師
作者:
CYWS
時間:
2011-2-12 12:34
賭博是否犯罪?
根據《刑法》第266條:(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)
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,處一千元以下罰金。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,不在此限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式兌換籌碼處之財物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。
第267條:(常業賭博罪)
以賭博為常業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第268條:(圖利供給賭博場式聚眾賭博罪)
意圖營利,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款。
作者:
丁丁
時間:
2011-2-12 19:04
我今天查了一下
第267條好像被刪除了
作者:
CYWS
時間:
2011-2-12 21:58
對 我也看到 刪除了
謝謝丁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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