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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
【公民名詞定義】參與法庭活動進行訴訟的人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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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CYWS
時間:
2010-6-23 14:55
標題:
【公民名詞定義】參與法庭活動進行訴訟的人員
主要參與法庭活動,陪「原告」及「被告」一同進行訴訟的人員有:法官、檢察官、律師、書記官等等。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。
※法官:
在法庭上從事指揮訴訟進行及審判工作的人員。
法官是依據法律獨立審判,不受任何干涉
,為此憲法並給予法官終身職的保障,以確保法官能依法獨立為公正的裁判。
→法官不需要蒐集證據,僅依據雙方證據進行審判工作。
※檢察官:
代表國家實施偵查、追訴犯罪的人, 若依偵查結果,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時,
檢察官即應依法提起公訴
,並應於法庭上代表國家擔任原告角色,與被告<或其辯護律師>進行交互詰問的法庭活動。
※律師:
為具有特定資格,受當事人委託,於訴訟中為當事人權益進行辯護或為民事訴訟代理行為的人。原告與被告不強制要求須委託律師,可選擇自行答辯。
※書記官:
於法庭上擔任紀錄工作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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