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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則有關於臺語髒話的判決結果

第一則:天經地義?罵兒三字經 罰他去戒酒

吳姓男子酒後常罵兒子「vX你娘」,兒子聲請保護令後他仍不改習性,被告違反家暴法,吳開庭辯稱,兒子母親是他老婆,「我X兒子母親天經地義,有什麼不對?」檢察官不認同,要他接受強制戒酒十二周輔導。

「實在受夠了父親口出穢言的行為!」吳廿七歲的兒子表示,長期飽受父親辱罵,父親幾乎只要酒後,就當著他和母親的面,罵他「X你娘」,他曾勸父親改掉,母親也苦勸過多次,但父親不改習性,讓他和母親感到很不舒服,他才會在去年三月間,向警方報案聲請保護令。

台東地院審理後認為,吳姓男子三不五時就辱罵兒子「X你娘」,確實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,四月間核發保護令,裁定吳半年內不得對兒子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。

吳姓男子(六十六歲)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後,「乖」了五個月;九月三日晚間,老毛病又犯,再度酒後罵兒子「X你娘」,兒子不堪又受辱,報警指父親違反保護令。

吳在檢警訊問時辯稱,他是在「訓誡」兒子,父親訓子有何不對?且他的老婆就是兒子的母親,「我X兒子的母親,天經地義,有什麼不對?」吳妻則表示,丈夫每次這樣罵兒子,「我聽了也很不舒服。」

檢察官認為吳已構成言語騷擾及謾罵,違反保護令,衡量吳沒有前科,事後也對失言表示悔悟,為給吳改過自新機會,給予緩起訴一年處分,但必須強制戒酒十二周。

主任檢察官吳怡明表示,衛生局會安排吳到醫療院所戒酒,吳完成後,衛生局會將輔導報告交予檢方;如果吳未完成,將撤銷緩起訴。


第二則:罵哭夭無罪「評價行為非人格」

罵人「哭夭」是否構成公然侮辱?台中地院及高分院法官與檢察官看法不同;檢方認為構成,將罵人的吳姓男子起訴;法官認為用語雖不雅,但對被罵楊婦人格並無羞辱、貶損之意,判決吳無罪定讞。

罵人「哭夭」的吳姓男子卅八歲,前年七月十七日晚上十一點半夜搬家,搬重物的聲音吵得鄰居楊姓婦人無法入睡,楊婦隔空喊話:「喂,你三更半夜吵得別人睡不著」,吳竟回她:「哭夭啊!」

楊婦忍氣吞聲,再次要求對方不要半夜吵人,吳這次回稱「你家死人喔!」楊婦火大,控告吳公然侮辱,檢察官起訴,但一審判決吳無罪;檢察官不服,二審認同一審法官見解,維持無罪定讞。

檢方表示,「哭夭」算不算罵人用語?法官的見解雖和民眾認知有落差,但檢方尊重法院判決。

檢察官上訴指出,閩南語「哭夭」,原意指肚子餓發出令人不適聲音,因此又有「哭么」說法。但以目前台灣風土民情,哭夭一語幾已和肚子餓無關,而有負面羞辱他人之意。

檢察官認為,罵人「哭夭」,主觀上通常帶有指他人「喋喋不休」、「胡言亂語」、「言無止盡」的負面性格,而且吳還辱罵楊婦「你家死人喔」,顯見吳此言,絕不止「戲謔」成分。

法官認為,吳回楊婦「哭夭」,在當時環境,只是要告訴對方很囉嗦、很吵、很煩,接著再回對方「死人喔」,都只是表達他感到對方很吵,要對方閉嘴之意。

法官在判決理由中說,就算「哭夭」用語略有不雅,客觀上也只是對別人外在行為的「負面評價」,並非直接對別人的人格羞辱、貶損,不足影響一般人對楊婦評價,因此不構成公然侮辱。


以上兩則新聞在討論有關於言語污辱的案例,但判決結果大相逕庭,重點還是在於法官對於法條的認知與解讀,同學只要從案例中去了解跟第四冊公民法律篇相關的部分即可,不必理會判決的公正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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