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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民名詞定義】訴願、行政訴訟與訴訟

「訴願」
指人民對於行政機構違法或不當的處分,以致受損人民權利或利益者,得以向上級機關提出訴願,視為一種「權利救濟」的方式。

「行政訴訟」
進行訴願後仍不服結果,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再則可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。
訴願→行政訴訟(高等行政法院→最高行政法院)



「訴訟」
屬於司法上的受益權,指人民權利受到侵害時,透過民事、刑事或行政訴訟等途徑,請求司法保障,亦為一種「權利救濟」的方式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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