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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律公民】民法拋棄繼承權程序
97年新修正《民法》繼承編
1.繼承人順序:
配偶(當然繼承人)→直系卑親屬(子女、孫女)→直系尊親屬(父母)→兄弟姊妹→直系尊親屬(祖父母)
2.期限:
知悉繼承三個月內提出,若無提出以「限定繼承」為主
3.例外:
當兒童利益與社會安全相牴觸,應優先考慮兒童利益,家長可替未成年孩子向法院提出聲請,到其成年再決定是否拋棄繼承。
4.方式:
繼承人可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,但須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應為繼承之人。
5.效力:
所有順位繼承人,都需完成聲請拋棄繼承之法律程序,才能全部拋棄債務繼承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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