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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民名詞定義】性騷擾和性侵害

「性騷擾」
一般定義:指不受歡迎的性侵犯、性的要求,以及其他具有性意涵的口語或文字溝通、或身體行為等。

「性侵害」
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之規定,所謂性侵害乃指刑法第221---229條及第233條內容。
刑法修正內容:1公訴,2性交態樣,3加重強制性交與罪責
舉凡以強暴、脅迫、催眠、恐嚇或其它違背個人意志之方法,達到與對方從事性行為。

提醒:所謂「妨害性自主罪」指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另外,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:
1.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。
2.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
3.對精神、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。
4.以藥劑犯之者。
5.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。
6.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。
7.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、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。
8.攜帶兇器犯之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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